(2023)苏0106诉前调9362号
成龙、韩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成龙、韩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49970.17元及暂计至2023年3月3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346.32元,并继续按合同标准计付自2023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68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两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27号23幢1单元102室的不动产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本案所有款项。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