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9353号
韩常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楼支行诉被告张大国、韩常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11187.33元、利息2459.33元、罚息188.28元(截至2023年4月19日),并支付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130元;3.判令原告在两被告应付款项范围内,对张大国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西路2号浦东大厦1319室的房屋,就其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