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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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卫海、周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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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9343号

周骏明: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周卫海、周骏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贷款本金104万元、利息22772.68元、复利303.45元(利息、复利及罚息暂算至2023年4月24日)及以本金10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5日起至贷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依照年利率3.7%计算给付利息并按年利率5.55%计算复利及罚息;2.判令原告在约定的抵押权范围内对被告二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华银路20号5幢一单元1404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律师费1万元由被告一承担。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