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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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殷冬梅信用卡纠纷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515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2010

殷冬梅:

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殷冬梅信用卡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2010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殷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60996.5元,支付利息16765.71元、滞纳金16194.72元、手续费6256.98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16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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