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2001号
朵作明: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朵作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200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朵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本金99739元,支付利息、分期手续费4255.53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5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朵作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