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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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诉被告曾庆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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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1961

曾庆定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曾庆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196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庆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3352.78元,支付利息1606.91元,罚息151.61元、复利21.8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529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如被告曾庆定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有权就被告曾庆定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饮虹园小荷花巷6号的不动产与被告曾庆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