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2019号
刘为飚:
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刘为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201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刘为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18896.4元,支付利息4116.5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8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