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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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祖丽平信用卡纠纷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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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1964

祖丽平

本院受理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祖丽平信用卡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1964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祖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4585.43元,支付利息17840.25元,并支付自20213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祖丽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