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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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卞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29
浏览次数:538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1938

卞长青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卞长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1938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卞长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999.95元,支付利息(含罚息)3972.65元、复利82.06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710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