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1071号
张庆瑜:
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与被告张庆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11071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庆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偿还本金147585.68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