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6民初9959号
潘晓艳、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与被告潘晓艳、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6民初9959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晓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70972.73元,支付利息2986.82元、罚息1007.22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二、被告潘晓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4548元;三、被告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晓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潘晓艳追偿;四、如被告潘晓艳、南京江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有权就被告潘晓艳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文靖路138号23幢101室的不动产与被告潘晓艳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