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6101号
孔珊玲:
本院原告南京朱氏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沈咏梅、孔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被告2,被告3,立即归还所欠原告货款金额人民币:77130元。(大写柒万柒仟壹佰畚拾元整);2、并且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次诉讼所产生的所有费用;3、恳请法庭酌情考虑被告对原告存在故意欺诈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