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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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霞旺百货商店与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孔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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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6450号

孔珊玲:
本院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霞旺百货商店与被告南京荣荃信贸易有限公司、孔珊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6044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货款260448元为基数按照年4.485%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年4.485%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2.判令被告二对前述货款内的25254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欠付货款2525480元为基数按照年4.485%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中年4.485%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