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7868号
北京五岳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春平诉北京五岳松城乡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