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6393号
朱红霞:本院受理原告强金花与被告南京工程学院、第三人朱红霞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