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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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云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海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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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5920号

郑海雁:

本院受理南京云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诉郑海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海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云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车辆价款396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594元;二、被告郑海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云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南京云科易购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