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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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百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俊、第三人南京勇旭幕府西路饭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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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106民初6463号

南京勇旭幕府西路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百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俊、第三人南京勇旭幕府西路饭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