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6民初7926号
盛剑宁:
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盛剑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6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盛剑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理赔款28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理赔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盛剑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