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7563号
南京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应道金诉南京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