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5237号
陕西大城小屋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成都芈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应坤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