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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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曹新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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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15206号

曹新善:

本院受理原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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