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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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同行 提智赋能 | 鼓楼法院与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侵权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专题研讨会
发布日期:2024-12-03
浏览次数:1,322

“法”式下午茶

一场理论与实务的“碰撞融合”

为促进审判业务与理论调研融合发展,及时研讨解决办案一线存在的疑难复杂、热点难点问题,1128日,鼓楼法院特邀南京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院校同行 提智赋能”侵权责任法律适用问题专题研讨会。

南京大学法学院青年学者叶周侠、杨硕、吕行,鼓楼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莉莉,党组成员、副院长吴晓静,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向涛出席活动,与青年法官、青年法官助理进行学术理论分享及典型案例研讨,交流思想,凝聚智慧,以理论的甘霖滋养审判实践土壤,以实践的火花点亮法治学术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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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鼓楼法院青年干警高明明主持


学术理论分享

summernote-img叶周侠:《以被害人特殊体质为由减责的新路径——对24号指导案例的重新解读》

关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是否影响赔偿数额的问题,下级法院多对交通事故除外以及被害人具有严重基础疾病的两类案型的最终损害赔偿额做出减额判决,表面上背离了24号指导案例“不应以被害人特殊体质扣减赔偿额”的规则。然而,深入研究发现,在交通事故、医疗活动诱发基础疾病等因果关系不明的疑难案件中,下级法院实际上通过放宽因果关系的成立要求,增加了被害人的救济可能性。因此,下级法院对最终赔偿额做出的减额,可以理解为是对“降低侵权责任成立门槛”的补偿。在此意义上,24号指导案例的意义在下级法院的判决中得到了新的拓展,即在涉及人身健康、生命权侵害的案件中,加害人必须接受被害人“其本身的身体状况”以判断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从而最大程度保障对被害人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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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行:《债权作为侵权法保护客体的法理与司法论证》

债权能否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客体,是民法学上的经典问题,无论是从我国学界的观点,还是司法实务中的做法,都存在不协调、不统一。从学理上看,立法史略、法典体系、债权本身的规范属性都可以印证债权是侵权法的保护客体,债权的侵权法保护路径和其他保护路径也不冲突。从实践中来看,各级法院对于适用侵权法保护债权进行了相当程度的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借鉴德国法的区分保护模式或者借鉴社会典型公开性理论来限制侵权法对债权的保护均存在一定缺陷。合理的做法是回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过违法性阻却、可预见性标准和因果关系的判断,实现行为自由和权利救济的平衡。

典型案例研讨

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理论与实践又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在聆听完两位青年学者对相关问题的见解后,鼓楼法院相关庭室的法官介绍相关典型案例,归纳争议焦点,并就案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与青年学者们展开热烈且富有深度的思想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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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向涛 探讨案涉管道疏通剂是否为高度危险物,能否适用高度危险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物业服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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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轶之  结合案例讨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中的赔偿义务主体及减责、免责事由等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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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云涛 以案例切入,讨论行为定性及公平责任损失分担规则的适用,交流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法理和情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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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专题研讨会不仅提供了一个专业的研学交流平台,为青年学者、青年法官解决学术、实务中的现实难题提供了新视角、启迪了新思路、打开了新局面,更是院校双向奔赴协同发力的良好开端和生动实践,让法律与法学深度融合、无限接近。鼓楼法院将继续坚持调研是更高层次的审判理念,不断强化与院校之间交流合作,共享司法资源和研究成果,实现借力发展、优势互补、共赢多赢,以集聚智慧赋能高水平司法审判,锻造高素质法院队伍,以高质量调研助推审判工作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