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法建〔2022〕第8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南京出租汽车暨汽车租赁协会:
我院近期审理被告人王平、吴晨阳合同诈骗罪一案中,发现王平、吴晨阳先后与5家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骗取车辆,并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登记证,将上述车辆以抵押方式销赃给他人获利50.21万元。
通过审理,本院发现该案系被告人利用汽车租赁行业简单便捷的租赁手续和民间借贷公司、个人违规开展质押业务的行业管理漏洞,进行租赁汽车诈骗犯罪,并以质押方式销赃获利,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被告人行为扰乱了租车市场经营秩序、损害了租车企业及正常租车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租车领域制度管理以及监管机制力度尚存在疏漏。
为净化营商环境,规范租车行业运行管理秩序,保障租车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严厉打击租车诈骗行为,特提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是加强汽车租赁行业管理,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汽车租赁公司应严格审核义务,签订租车合同前严格甄别租车人真实身份、经济状况、信用程度、租车用途、行驶范围,并设立有效担保,在租车后实时跟踪监测车辆信息。
二是加强对租赁车辆严格管理,由公司法务人员对租车合同进行专业研判,提高租车公司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三是加大预警宣传力度,对此类汽车租赁诈骗犯罪进行及时有效预警宣传,通过剖析典型案例作案方式,切实提高汽车租赁公司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2021)苏0106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锡平 025-8351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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