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2022)鼓法建字第5号
发布日期:2023-03-09
浏览次数:1,955

鼓法建〔2022〕第5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淮安远恒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鲁远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中,发现你单位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你公司与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同后,未有效管理鲁远斌等人在南京港新生圩港务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行为未能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2.安全生产教育和制度落实不到位。你公司作为安全生产主体,在安全责任上未能落实相关制度,鲁远斌作为淮安远恒贸易有限公司在新生圩港务分公司运输业务实际负责人,在明知肇事车辆已强制报废的情况下,仍然允许员工使用,对李睿洪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情况审核不严,从而导致李睿洪超速行驶,疏于观察,撞到路上行人并致其死亡,酿成惨祸。

为此,特建议:

1.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健全和落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针对项目负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及其他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人员的安全的教育,筑牢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对施工作业进行实时、全方位监督管理,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发生。

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根源上保障安全生产,杜绝事故发生。可通过此事故教训,在公司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对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上岗考核,周期性开展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培训和考试,确保安全生产理念扎根心底,保证施工安全。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请将处理结果于收到本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函告本院。

附件:(2021)苏010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朱锡平 025-83511018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20号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