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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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 | 窨井伤人,“脚下安全”谁负责?
发布日期: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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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是一种地下设施,也是重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大街小巷随处可见的窨井盖,看起来虽不起眼,但却关乎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从窨井盖上行走时坠落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近期,鼓楼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由“窨井盖”引发的纠纷。

案情速递

一日,王先生在临街某餐馆用餐后,出门欲取电动车离开,脚踩的窨井盖突然翻转,导致张先生掉入窨井内。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前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部损伤,并住院进行腰椎手术及康复治疗。经司法鉴定,王先生的损伤未达到残疾等级程度,并认定了相应的误工、护理及营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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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得好好的,窨井盖也无异样,怎么就突然翻了呢?”王先生认为,案涉窨井在临街的公共区域内,由某市政公司进行养护,该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导致自己掉入窨井、身体受到损伤,该公司应对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窖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案涉窖井位于临街店铺门口的公共区域内,由某市政公司进行养护、管理,市政公司系管理人。该市政公司虽辩称其已于事故发生前三天对案涉窨井进行了养护,但随后就发生王先生跌入窨井内并受伤的事故,市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尽相应的管理职责,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出,王先生腰椎退变等症状在事故前已存在,系自身疾病,但不能排除事故外力使得症状显现,即认定外伤与目前后果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建议损害参与程度为5%-15%

法院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鉴定意见等,依法判决某市政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8783.47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华瑾)

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民法典确定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还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过错认定上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此种情形下,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已尽到管理职责。本案的审理及判决,有助于引导对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部门和人员切实负起管理、维护的责任,保障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