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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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典」说法 | 谁偷偷出租了“我们”的房子?
发布日期: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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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通俗来讲就是共同所有,是多人对一个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遵循何种原则呢?当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别急,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速递

张甲和张乙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28%的份额,其中,张甲占有16%,张乙占有12%,案涉房屋由张乙实际控制。2023711日,张乙的好友小陈找到张乙,称家中房屋装修需借屋暂住,两人据此签订了房屋借用协议,此后房屋便交由小陈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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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老屋被他人借用居住后,张甲不乐意了。

房子大家都有份,你经过我们同意了吗,就偷偷将房屋租借给别人?

既然房子我有份,我就有权利,你凭什么管我?!

张甲找到张乙理论,但张乙满不在乎。无奈之下,张甲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乙参照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张甲占有份额赔偿损失。

 

张甲的诉请

能被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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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乙未经张甲及其他按份共有人许可,擅自将张甲拥有产权份额的房屋交付他人使用,损害了张甲对案涉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张甲要求张乙赔偿房屋出租期间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案涉房屋市价,张甲主张按照2400/月标准计算相应损失,该标准适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张乙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甲赔偿2023711日起至2024110日止期间的损失2304元(2400/×6个月×16%)。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王海洋)

房屋共有权人依据其房屋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份额的限制,任一共有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共有物的出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出租虽然与处分、重大修缮、变更共有物的性质或者用途不同,不会影响共有物的存在及价值,但属于决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关系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共有权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共有物进行出租。法院提醒,对于共有房屋的出租、使用等行为,共有权人应当充分协商,友好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最大化实现共有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