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屡见不鲜,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你是否见过这样的“借”钱,又是否见过这样的“还”款……
乌龙:这钱到底咋回事
“你快快还钱,剩的也不多了,还上咱们这事儿就完了!”
“还什么钱?我认识你吗?啥时候借你钱了?”
“嘿,借了钱还不认?虽然我们确实不认识,但你让小美找我借的30万元我可是一分不少的都打给你了!”
“那是借款吗?那是小美欠我的钱,她让你帮忙还上,多出的部分还让我转给她。”
“???”
“???”
还原:一通视频现真章
原告小帅起诉被告大壮,要求大壮偿还此前向其借的剩余未还款项15万元及利息。大壮辩称,我不认识小帅,也没跟他借过钱,小帅打给我的钱是其代小美还我的钱。就在双方争执不下时,小美的一通视频解了所有人的疑惑,其在视频中称,小帅和大壮并不认识,因为她欠大壮一些钱,但自己的银行卡暂时无法使用,所以就以大壮的名义向小帅借了钱,但跟大壮说的是由小帅代自己还钱,并让大壮将多余款项打还给自己。整个过程中的借条也是小美自己写的,而非大壮所写,小帅也并未向大壮确认借款事宜。
判决:意思表示定乾坤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小帅与大壮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二是大壮是否应当归还小帅15万元及利息。
关于争议焦点一,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需要有款项交付外,还需要有借贷合意。本案中,小帅与大壮之间虽然有款项交付,但两人并不认识,也无联系,中间人小美虽以大壮名义向小帅借款,但小帅并未与大壮直接协商过借款事宜,借条也是小美自行书写。故小帅与大壮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且是一个三人间给付型的不当得利关系,不当得利只能成立在有给付关系的人之间,且仅给付关系相对人才有返还利益的义务。为确定不当得利关系的成立,应从意思表示的理解出发,以接受意思表示的客观相对人视角出发,来理解意思表示的含义。从交易安全与注意责任方面来看,款项的交付方是主动的一方,其更有条件也有义务将自己的意思表示清晰明白的告诉相对方,使相对方不会产生误解。小帅在未与大壮有任何沟通的情况下,仅以小美的陈述,就相信其与大壮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并将钱款汇出,具有过错,故本案应以大壮的视角来确定不当得利的给付关系。从大壮视角而言,小帅给付款项的行为是代小美归还欠款和转移支付款项,其给付目的和对象并非是自己,故小帅和大壮之间不存在给付关系,不能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而小帅与小美之间成立给付型不当得利关系。
综上,小帅与大壮之间既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也不成立不当得利关系,对于小帅要求大壮归还其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承办法官:赵兴海)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的法律制度。一般在二人间发生的不当得利中,得利人就是获得钱款或者物品等利益的人,但在三人间的不当得利关系中,关系就变的复杂起来,必须要区分出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由给付的对象来实际承担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而不是由实际获取利益的一方来承担返还责任。本案就是一个三人间的不当得利,虽然大壮实际取得了小帅的款项,但小帅在向支付款项时没有做出任何的核实,导致了大壮误以为款项为小美的还款,其应当承担主要过错,小帅支付款项的性质不能理解为向大壮借款,只能理解为代小美还款,故小帅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大壮返还款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