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有「典」说法 | “新车”要换“旧配件”,这合理吗?
发布日期:2024-06-19
浏览次数:2,175

话不多说,这期还是关于“买车”的故事——

 

案情速递

20238月,小王与某汽车经销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和《增值服务委托协议》,向该公司购买一辆总价17万的新车。办理完贷款手续后,经销公司将新车正式交付小王。

本想着欢欢喜喜开新车出门兜风,可谁知新车上路第二天,小王就碰上了“糟心事”。这天,小王在路边停车时,发现车辆仪表盘显示“变速箱故障”,且挂挡后不能前进及后退,还出现漏油的情况。小王赶忙电话联系汽车经销公司将车拖回进行检修。次日,该公司告知小王是变速箱配套的机械电子单元故障,双方沟通同意对配件进行更换。配件到货后,公司通知小王来现场查看,但小王却发现了问题。

“我的车什么时候出厂的?”

20238月嘛。”

“这就对了,你看你要给我换的配件啥时候生产的?”

“害,不就是20214月嘛。”

“什么叫‘就’,差了近两年,合理吗?”

 “工厂现在没有2023年生产的配件,要从国外发货的话,时间蛮久的咯。”

“新车”要配上“旧配件”,小王不乐意了,要求公司更换2023年生产的配件。但公司又以要从国外发货为由拖延时间,始终也没个准信。一个月后,小王一纸诉状将汽车经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小王的诉请

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法院认为

关于小王是否有权解除合同的问题。小王购买案涉车辆系2023年新车,并且发生故障的机械电子单元的生产日期为20238月,故小王要求更换2023年出产的机械电子单元属于合理要求,其不同意汽车经销公司准备更换的20214月生产配件具有正当性,由此导致维修时间的拖延,与小王无关。此后,经小王催促,该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符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的退车情形。该公司出售的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理,构成违约,小王要求解除汽车销售合同的要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小王主张损失的认定。1.车辆保险费损失,即缴纳保费与实际退还保费差额。因退保系退车引起,小王支付保费与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差额应由该公司承担。2.提前归还案涉车辆贷款需赔付贷款银行的利息。因大部分购车款系小王通过贷款支付,现因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于小王因贷款需额外偿还的利息,应视为其损失,由公司赔偿。3.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小王购车时支付近6万元现金,其主张公司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具有合理性,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小王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及《增值服务委托协议》,判令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小王17万元及利息损失,赔偿小王损失2万余元。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鹿海彬)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时,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效力。正确运用与行使合同解除权,对于保障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敦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依法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卖方交付汽车,买方履行合同约定给付价款。但在新车上路次日即发现故障,卖方提供的更换配件生产时间远早于车辆出厂时间,导致问题持续未解决。买方购买车辆的目的为正常安全驾驶,而涉案车辆在质保期内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理,严重影响了买方正常安全使用车辆的需求,也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的行为构成违约,买方可以因此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相关链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