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中,小张主张出租方擅自删除大门密码致其无法居住,已构成根本违约;出租方则抗辩称,其系因小张违反“公共区域不得堆放私人物品”的约定而采取的合理“维权”措施。争议焦点在于:小张与出租方各自行为的认定;出租方删密码行为是否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小张能否据此行使法定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只有违约行为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另一方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应结合租赁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判断——即出租人提供符合约定用途的房屋,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正常居住。
本案中,小张在公共区域摆放一只行李箱,虽违反合同约定,但该行为未影响房屋的基本居住功能,未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仅构成轻微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出租方未经书面催告、未依法解除合同,擅自删除房屋大门密码,直接导致小张无法进入房屋、无法正常居住,致使租赁合同的核心目的完全落空。该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小张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
关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承担,法院认定双方租赁合同于2025年4月20日解除。出租方应返还小张剩余租金、押金等合计7169.4元。综合考虑小张存在轻微违约、出租方构成根本违约等双方过错程度,酌定某租赁服务中心向小张支付违约金2200元。

(承办法官:竺青)
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与承租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实践中,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只要租客违约,房东就可以“自己动手”解决问题。本案提醒租赁双方依法行使权利、理性解决纠纷:一是分清“根本违约”与“一般违约”。 法律上的“根本违约”特指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对于不影响居住使用的一般违约行为,守约方不能直接解除合同,更无权采取私力救济措施。二是维权须依法,私力救济有边界。 当租客出现违约行为时,出租方应采取书面催告、协商整改等合法方式督促履行;只有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达到根本违约程度的,方可依法解除合同。擅自删除密码、更换门锁、断水断电等行为,不仅不是合法的维权方式,反而会让自己陷入违约境地。三是合同解除须走法定程序。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主张解除合同都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必要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解除效力。单方面采取锁门、换锁等强制手段,极易引发新的法律纠纷,得不偿失。
总之,租赁双方都应当尊重合同、尊重法律。遇到纠纷,理性沟通、依法维权,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