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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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山东东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福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4
浏览次数:465

(2023)苏0106民初19004号

许福生: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东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许福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及利息合计11191.04元(本金11072.84元,利息 118.2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23年9月11日已发生2130.41元;逾期利息以代偿本金11072.8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2年5月16日计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