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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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建英、金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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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8153号

李建英、金燕兰: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建英、金燕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8153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撤回部分被告),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04056.07元,支付利息(含罚息)3817.3元、复利91.87元,并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8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金燕兰对被告李建英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建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9元,由被告李建英、金燕兰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