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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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小伢诉程浩合伙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1-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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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1)苏0106民初517

程浩:本院受理原告王小伢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和中路20号第三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