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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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二李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薛贞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2
浏览次数:485

(2023)苏0106民初13322号

薛贞山: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二李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薛贞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1332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二李副食品经营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南京市鼓楼区二李副食品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