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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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腾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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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13240号

叶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腾运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建筑材料款14268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以1426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资金占用的利息截至2023年5月14日暂计:143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