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微博
原告姜松杰诉被告江苏清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清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24
浏览次数:502

(2023)苏0106民初13343号

江苏清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姜松杰诉被告江苏清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清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江苏清景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之间的网络买卖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9189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