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12371号
深圳银货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康宁诉你及被告国药控股江苏有限公司质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