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106执异155号
南京盛旭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诚正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豪友商贸有限公司、薛良波、陶传发、张新荣、杨翠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潭支行与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骏屹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应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 (2021)苏0106执异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变更南京骏屹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为(2015)鼓执字第250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