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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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北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汇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武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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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9367号

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汇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北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汇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武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93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汇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北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60万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江苏广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汇力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