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民初2268号
张付明:
本院受理陆旭峰诉张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付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旭峰借款本金36422.82元并支付利息(以36422.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