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执异93号
朱维维、张学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朱维维、张学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颜士广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苏0106执异93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