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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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费维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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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4394号

费维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费维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479029.12元、利息14654.52元、罚息90.57元、复利308.44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23年2月9日)并承担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公积金借款本金444139.1元、利息5943.26元、罚息55.43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2月1日)并承担自2023年2月2曰起至全部公积金借款结清时止按《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具体数额以银行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3、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5000元;4、原告对抵押物(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尤庄街7号6幢1单元1303室的房屋)与两被告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3、5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