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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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达聚、王黔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公告
发布日期: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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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诉前调4372号

王达聚: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王达聚、王黔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达聚立即偿还贷款本息265131.83元,其中:本金262562.12元,利息2528.51元,罚息41.2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7日),以及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王达聚承担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王黔宁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4、判令原告对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天泓山庄怡山苑6幢1单元101室及1-2号,1-3号车位】的不动产所得全部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