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106民初15167号
京苏汇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王奇、曹兴亮:
本院受理深圳市金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京苏汇企业管理(南京)有限公司、王奇、曹兴亮不当得利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6民初151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