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2830号
李玉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诉被告李玉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48370.5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共计97887.62元(暂计至2023年1月13日)及以1646258.21元为基数按照C01007221609210457《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自2023年1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支付的律师费14220.2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5、原告有权以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龙蟠南路33号26幢702室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PEa2007221609210457号《抵押合同》中所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