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2829号
向海燕、陈修平: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向海燕、陈修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海燕、陈修平立即偿还贷款本息1195838.61元,其中:本金1177365.18元,利息18157.01元,罚息316.42元(暂计算至2022年11月17日),以及自2022年11月18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向海燕、陈修平承担律师费25000元;3、判令原告对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龙蟠南路33号18幢3单元504室】的房屋所得全部价款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