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苏0106诉前调2837号
黄国芬: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江阴市长乐新科技电源有限公司、江阴市宏磊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侯氏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乐腾电器有限公司、江阴乐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旭日特种化纤有限公司、李生虎、黄国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现裁定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阴市长乐新科技电源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160190.89元(暂计算至2023年1月21日,该还款日应还利息161000元,实还利息809. 11元)、逾期罚息及复利(自2023年1月22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79130元。3、判令被告江阴市宏磊合金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侯氏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乐腾电器有限公司、江阴乐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市旭日特种化纤有限公司、李生虎、黄国芬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