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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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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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6民初2677

 

贝晓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与被告贝晓岚、陆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0106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及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贝晓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353917.83元,支付利息54280.94元、罚息387.19元、复利782.11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9月9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贝晓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因本次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95460元;三、被告陆春华对被告贝晓岚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贝晓岚、陆春华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北支行有权就被告贝晓岚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栖霞区佘冲街6号2幢704室的不动产与被告贝晓岚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案件受理费26838元,减半收取134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19元,由被告贝晓岚、陆春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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