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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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韩万贵、袁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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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苏0106民初3099号

韩万贵:

本院受理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韩万贵、袁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6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韩万贵、袁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69652.82元。案件受理费3693元,由被告韩万贵、袁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