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2)苏0106民初1545号
陈春、倪温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门支行诉被告陈春、倪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借款合同提前到期,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商业借款本金303573.11元及利息8918.39元、罚息193.83元、复利182.79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并承担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全部商业借款结清时止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具体数额以银行电子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2、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0元;3、原告对抵押物(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3号北外滩水城第十五街区28幢3单元705室的房屋)与被告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2、4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