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3)苏0106诉前调947号
张晴晴、余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晴晴、余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向原告归还剩余贷款本金68780.98元、利息(含罚息)4323.39元、复利175.88元,合计73280.25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5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